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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线实名注册办法》 |
第一条 掌商网是无线实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无线实名系统,维护无线实名中央数据库,研究和开发相关技术和标准,制定无线实名相关管理办法,并对无线实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服务认证和技术许可。
第二条 无线实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受理无线实名的注册申请,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完成无线实名的注册。
第三条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注册秩序,掌商网对部分无线实名采取预留措施。具体预留名单另行公布。
第四条 无线实名可以由中文、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组成,最多不超过67个字符(无线实名每一构成元素均按一个字符处理)。
第五条 任何人注册和使用的无线实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条 申请注册无线实名时,申请者应当按照注册申请表的要求向注册服务机构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信息,并与注册服务机构签订书面注册协议。该书面协议的形式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全部书面形式。
注册完成后,无线实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无线实名的持有者,注册服务机构应向申请者提供无线实名开通证明(电子形式)。
第七条 无线实名的注册申请者应当在注册协议中保证:
(一) 注册和使用无线实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对注册申请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 遵守掌商网制定的《无线实名注册办法》、《无线实名争议解决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修订后的版本;
(三) 申请注册的无线实名和其对应的WAP网站或相关信息内容一致或有足够的相关性;
(四) 提交的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注册和使用无线实名不是为了恶意或任何非法目的;
(六) 不恶意抢注自己不享有合法权益而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第八条 无线实名注册申请者可通过联机申请、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注册服务机构递交无线实名申请表,提出注册申请。
掌商网收到第一次有效注册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将申请日告知无线实名注册申请者。
第九条 无线实名注册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申请注册的无线实名;
(二) 无线实名注册服务机构名称;
(三) 申请者的详细联系信息,包括申请者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联系人信息;
(四) 认证方式和密码。
第十条 无线实名的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提供无线实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申请者无特别声明的,无线实名注册申请表中填写的各项信息,可以被掌商网无线实名联合信息中心和注册服务机构录入可被公众查询的数据库中及其他出版物中。
第十一条 无线实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注册者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注册服务机构及时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第十二条 无线实名注册者变更注册服务机构的,原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承担无线实名注册信息的转移义务。
第十三条 注册无线实名,申请者应当向注册服务机构缴纳运行管理费。
第十四条 已注册的无线实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原无线实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含电子形式)通知无线实名持有者:
(一) 注册者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无线实名的;
(二) 注册的无线实名和其对应的WAP网站或相关信息内容不一致或不具有相关性;
(三) 注册者恶意抢注了自己不享有合法权益而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无线实名;
(四) 注册者提交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变更后未及时更新的;
(五) 注册者未按规定或约定缴纳运行管理费的;
(六) 依据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无线实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应当注销的;
(七) 有充分理由认为,所注册的无线实名已导致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人员或其关联方、分支机构面临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的;
(八) 违反本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注销无线实名的,从申请日起未满15日的,应当退还注册者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所缴纳的运行管理费,但由注册者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的除外。
第十六条 掌商网和无线实名注册服务机构有义务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开展相关检查工作,必要时按要求暂停或停止相关的无线实名解析服务。
第十七条 无线实名注册者因注册或使用无线实名而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由无线实名注册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无线实名争议解决办法由掌商网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掌商网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和变化,以及无线网络及无线实名技术的发展等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 2月 18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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